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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主观题]2.张三有住房一套。2020年1月,张三与李四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,将房屋出租给李四,租期3年。当年8月,张三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,以该房产抵押,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特别约定,“届期如债务人不清偿债务,抵押房产直接归银行所有”,但未约定抵押期间张三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屋,随后张三为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。2021年1月,李四在获得张三的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王五。2021年5月,张三以80万元(约市价的一半)将该房产出卖给其哥哥张大。当年8月,银行贷款到期,张三未清偿,银行主张抵押物归其所有。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和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回答下列问题:(1)张三到期不清偿贷款本息,银行可否主张将抵押房产依合同约定归其所有?简要说明理由。(2)张三半价出售房产,银行能否主张债权人撤销权?简要说明理由。(3)张三将租赁物出卖,李四和王五是否能主张优先购买权?简要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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