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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主观题]3.2016年6月1日,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,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:借款期限1年,借款年利率10%(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.7%),逾期年利率14%,借款方违约,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.2%的违约金(按365天计,折算成年违约金为7.3%)。为担保借款,甲公司将其奔驰轿车抵押给乙公司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2016年6月10日,甲公司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,借款两年,又将其奔驰轿车出质给丙公司,并已交付。2017年6月1日,因甲公司无力清偿乙公司到期债务,双方约定将前期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人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。为此,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110万的借款凭证,借期为1年,其他事项不变。2018年6月7日,因甲公司到期仍无力清偿乙公司债务,乙公司拟对该轿车行使抵押权,要求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、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时,发现该轿车已质押给丙公司。2018年6月10日,甲公司无力清偿丙公司的到期债务,丙公司在行使质权拍卖甲公司的轿车时,乙公司提出其清偿顺序优先于丙公司。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和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不考虑其他因素,回答下列问题:(1)甲公司与乙公司出具110万的借款凭证是否合法?简要说明理由。(2)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?简要说明理由。(3)乙公司对该轿车拍卖价款是否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?简要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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